环境污染专项立案监督(环境污染专项立案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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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专项立案监督(环境污染专项立案监督管理办法)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的第二章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1、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2、第八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3、第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污染犯罪追究哪些责任人

法律分析:环境污染的第一责任人肯定是事故企业的法人,法人都是承担起环境污染事故的最主要的负责人。其次是直接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车间主管、行政主管、污水站主管、治污设施操作工等等。

环境污染的第一责任人是谁环境污染的第一责任人是事故企业的法人。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上述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则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能面临拘留、罚款或者刑事处罚等惩罚。同时,企业或个人还需承担因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主观:环境污染损害责任是这样认定的: 行为人有污染环境的行为。 他人的人身权利受到损害。在环境污染侵害人身权中,受害人只能为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只能成为环境污染侵害财产权受害人。

环境污染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其采用了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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