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都赤坭环境污染案的简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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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赤坭环境污染案的简单介绍

办理污染环境案件司法解释

污染环境罪是环境污染犯罪的基本罪名,入罪要件为“严重污染环境”。 《2013年解释》规定了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具体情形。 《解释》第一条予以吸收,并根据司法实践情况作出完善:一是细化重金属污染环境的入罪标准。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实施“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及以上的”即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严重的污染环境罪。

法律主观:环保犯罪司法解释:《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污染环境罪 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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