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事故管理条例(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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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 2、四川省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4、《环境保护法》对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 5、环境保护法一共有多少条规定
- 6、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
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十二条 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和其他部委颁布的有关固体废物管理的单项性行政规章,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同时还包括地方性法规,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从事危险废物贮存的单位,必须得到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该危险废物样品物理和化学性质的分析报告,认定可以贮存后,方可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