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环境污染(检察院环境污染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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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罪两高司法解释
1、污染环境罪是环境污染犯罪的基本罪名,入罪要件为“严重污染环境”。 《2013年解释》规定了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具体情形。 《解释》第一条予以吸收,并根据司法实践情况作出完善:一是细化重金属污染环境的入罪标准。
2、两高的司法解释是排放或者倾倒有害物品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是消费在有毒物品的运输上的,造成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的应当接受相对应的处罚。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实施“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及以上的”即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严重的污染环境罪。
4、根据新《 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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