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条例试行实施细则(环境监测条例试行实施细则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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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条例试行实施细则(环境监测条例试行实施细则最新)

哈尔滨市水生态监测条例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水塘、渠道、湿地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水环境保护。

水库水体的保护,必须保证二级水的标准。水库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统一规划,从严控制,不准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库保护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完成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总量控制任务。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排污指标调剂,具体办法由省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组织实施有关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流域内新建水利工程设施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松花江干流水文情势、水环境质量和水生生态产生不良影响。

第三条 黑河引水系统的保护与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黑河引水系统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黑河供水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管区范围内黑河引水系统保护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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