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和公益诉讼(环境保护和公益诉讼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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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和公益诉讼(环境保护和公益诉讼的区别)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关系为何

1、法律主观:环境 民事公益诉讼 是对侵害环境的民事主体提起诉讼,而 环境行政诉讼 是在环境保护方面疏于职守的行政机关提起的诉讼。由于诉讼主体的不同,导致的诉讼方式、救济方式、诉讼费用等都有差别。

2、而环境公益诉讼则是针对由于环境问题侵害广大公民权益而引起的诉讼,就目前的社会形势来讲,环境问题日益严重,更需要人类的关注。

3、法律客观:《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指为直接维护环境公益,任何公民或团体依法对侵害环境公益者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对环境公益予以救济的法律制度。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5、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重大改革部署。

6、第十七条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以反诉方式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可以提出公益类环境行政诉讼的主体包括检察院、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等。

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法律主观:根据司法解释,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可依法提起环境公益 诉讼 。

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既包括一般的民事主体,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一般的民事主体,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当其行为对环境公共利益构成损害,而环境行政控制无力或不能干预时,即可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

法律分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适格主体应符合的条件:(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上述规定的社会组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特征有: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具有特殊性。环境公益诉讼的发起者不一定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环境公益诉讼目的具有特殊性。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民事私益诉讼

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区别为:诉讼的范围不同:公益诉讼是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私益诉讼是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私人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法律主观:环境 民事公益诉讼 是对侵害环境的民事主体提起诉讼,而 环境行政诉讼 是在环境保护方面疏于职守的行政机关提起的诉讼。由于诉讼主体的不同,导致的诉讼方式、救济方式、诉讼费用等都有差别。

公益诉讼可不可以合并审理 公益诉讼能不能合并审理,主要看公益诉讼符不符合合并审理的条件,两个案件之间有没有法律上的关系,符合条件就可以合并。

公益诉讼办案规则

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需满足以下条件: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公益诉讼办案规则是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行政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行政机关为人民政府,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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