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执法人员改革,环境保护执法人员改革方案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环境保护执法人员改革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环境保护执法人员改革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县区综合执法临时工如何改革?

目前各个地市的机构改革方案都已经明确,方案中并没有提及对于临聘人员的处置方式。但多地都有出台对于涉改部门的临时聘用人员的安置意见,从已知的情况看,主要的安置方式有两种

环境保护执法人员改革,环境保护执法人员改革方案

一、解除合同

不论是单位撤并组建新部门还是职责划转,都会有一部分的临时人员被解聘。对于不再留用的这部分临时人员,聘用单位将按照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后,根据国家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而因为临时人员本身就不得行使执法权,因此在执法队伍中的临时人员被清退的概率更大。

二、择优留用

对于一些工作上确实需要的人员,聘用单位可以择优留用。这个主要看单位意见了,工作是否需要这个概念的主观性很强。而且即便留用也不会留在执法相关岗位,应该会转到其他事务性岗位上。


即便本次机构改革没有波及的临时人员也不要庆幸,因为改革是不断进行的。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各地都在加强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逐步清退临聘人员,控制临聘人员的数量。未来将以政府购买和服务外包的方式为主,来满足各个单位辅助性和后勤性工作的需要,因此所有临时人员都要做好丢工作的准备,最好还是能够趁年轻有能力的时候换一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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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明文规定,这次机构改革,综合执法临时工无法转为正式在编人员,也没有执法权力,只能从事辅助工作,而且有一部分临时工要被清退。下面我具体讲一下。

一、这次机构改革涉及到的综合执法部门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方案》中明确了要组建市场监管、生态环保、交通运输、文化和农业5支执法队伍;2015年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也明确了要组建城管执法队伍,也就是说国家明文规定要组建市场、环保、交通、文化、农业和城管6类执法队伍,这6类执法队伍都有临时工,最为大家所熟悉的就是城管执法部门的临时工,又叫“协管”。

二、国家相关文件对综合执法临时工的安置政策

1. 城管执法部门的临时工。《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 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范协管队伍。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招用或劳务派遣等形式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人员,并应当随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逐步减少。协管人员只能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意思就是说协管人员允许有,但是总人数不能超过正式在编人数,而且要辞退一部分协管人员。


2. 交通执法部门的临时工。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意见》第2大项“主要任务”第6小项“严格队伍管理”明确:全面清理规范临时人员和编外聘用人员,严禁使用辅助人员执法。所以交通执法部门的临时工清理一部分,剩余少部分临时工也没有执法权。

3. 文化执法部门的临时工。以今年浙江省下发的《关 于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为例,《意见》第2大项“主要任务”第2小项“有效加强队伍建设”明确了“全面清理规范临时人员和聘用人员,严禁使用辅助人员执法。”跟上述交通执法部门的临时工一样,也要清理一部分,剩余少部分临时工不能执法,只能从事辅助工作。


干的是临时工的活,操的是市长的心,难得。相关要求指出:执法单位禁止临时工执法,以后临时工将大幅减少,如果你有想法,建议你尽快寻找出路,参加考试入编,才是你最佳选择。

县区党政机构改革中,关于行政执法队伍改革的方案,已经明确规定: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同时具备执法资质和参公人员身份两个条件,全面清退执法队伍中的临时工,严禁辅助人员直接参与行政执法工作。

目前,农业农村、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和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6个部门的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已经执行到位,执法队伍建设中,可以承担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个是参公,一个是有执法证。过去执法队伍中的工人,都没有办法安排到新成立的执法机构工作,更不用说临时工了。

由于新《公务员法》颁布之后,对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有了新的规定,目前组织部、人社局、编办三家正在重新清理参公机构的参公资格,遵照的依据就是新《公务员法》第112条规定的“法律法规授权的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随着清理整顿,再加上行政类事业单位的改革,许多事业单位都将退出参公的序列,原来单位的参公人员无处安排,行政执法机构就是一个特别好的出路,执法人员的竞争非常激烈,根本就没有工人和临时工的位置。

综合执法改革工作还在继续,除农业农村等6个部门的行政执法机构已经建立之外,其他行业内的行政执法机构如何改革,目前还没有确定的消息。从现在的态势来看,再成立执法机构的可能性越来越小,由主管局直接承担其他行业的行政执法工作的可能性越来越大。这样一来,参公人员来源充足,有执法资格的参公人员也不少,这些人都在找安置分流的单位,以保住自己的参公身份,享受职级并行、提前退休、公车补贴等待遇,执法岗位的竞争会非常激烈。

执法机构原来使用的临时工,明显在新成立的执法机构不能存在,要么辞退,按照《劳动合同法》给予补偿。单位主体发生变化,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即使是干了十几年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工,也在合法解除的范围内。另一种方式,就是安置到其他机构,将来机关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基本上都是由人社部门负责统一招聘,或者指定劳务派遣公司统一派遣,由财政部门统一供给,执法机构不能使用临时工,其他机关事业单位没有这个要求,可以由人社局分派到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环境保护执法人员改革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环境保护执法人员改革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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