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协同征收(关于深化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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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协同征收(关于深化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的通知)

机动车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可以适用免征政策

1、二是考虑到现行税制中已有车船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对机动车的生产和使用进行调节,对促进节能减排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此,对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免征税。

2、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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